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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中继站作用

2011-10-06 21:52:39作者:孙昌军 郭英阅读次数:125打印返回

我国2003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给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性质,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说明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符合广大农民群众需求的,是农村土地经营体制创新在政策和法律上的体现。农民合作社应如何建设?到底它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呢?笔者试分几个相互关联的模块论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大多数农村由党支部或相对健全的村委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委会只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类别①,很多农村并没有形成实际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工作侧重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负担管理,对围绕提高农业生产经济效益的种植业结构调整处于摸索状态,大农业的“三产”结构框架基本没有形成,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不高,对如何增加农民收入缺乏现实的经营理念。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赋予了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三十年不变,怎样让农户自主经营或在经营过程中当出现人地资源不协调时还能充分使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这需要再次引入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这两个不同的概念①,可以将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的职能清晰划分开,村委会负责村集体公共事务,执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职责是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上,一个行政村只有一个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组织《章程》,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收益分配权①。农民专业合作社恰好能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或其他股份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经济问题。

  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数量雨后春笋般的增加,但其规范化建设还需经过相当长的时间,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很多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有些合作社注册思想不全面,注册目的不明确。这主要体现在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很好的领会,注册资本不能启动合作社的运营,有的合作社甚至想单纯通过工商部门注册获得国家对专业合作社的政策资金,根本就不考虑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个让社员逐渐认识并且需长时间规范建设的一个过程。

  二是农民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还不到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较少,其他未登记的成员和带动的农户数也是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体估算,所以说入社人员数量不明确,农民群众对专业合作社的直接认识也就无法谈起;有些合作社只是依托了某些农业企业的资本,实际就是合伙企业或合资买卖,把入股当做投资,具体运作上脱离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体制要求,不能体现合作社互助合作的性质;还有的合作社的注册就是个人行为,根本没有其他成员出资或者入股。

  三是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按照合作社《章程》来完善内部各项制度。内部建设、民主会议制度、内控制度、财务制度、分配制度是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最基础的管理条件,有些合作社几乎就是个皮包公司,所有的管理制度全由注册发起人说了算,违背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法则。

  四是缺乏有效的推广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体制的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强有力的各级宣传发动、政策支持和管理、技术支持,一些合作社一直是农村少数农民自发扑捉信息的行为,政策宣传和各方面支持不到位,推广力度达不到,势必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胎死腹中。

  规范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1、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程序。工商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质、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依法做到登记程序合乎法律规定,具体审查程序的每个环节:组织、会议、章程、机制真实完备在前,名称、资本注册在后。逐户核实申报资料,全面调查入社人员的真实情况并对合作社的成立效果做出客观评价,然后通过反馈和审批最终确定合作社的注册资格。

  2、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建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跟踪指导合作社的建章立制工作,对合作社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不健全或者不予健全的合作社,政府或主管部门可向工商管理及税务部门建议变更或注销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各项制度中尤其是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盈利分配制度得可操作可遵循。

  3、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府引导行为。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和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个运行过程,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成立合作社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法律、资金支持,做到成立一家、搞活一家、发展一家。把建设合法的、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做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4、规范合作社决策人员的业务行为,逐步提高合作社成员的总体素质,培养其科学的经营管理理念。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健康发展关键取决于合作社成员的道德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这要依赖于对合作社成员的培训教育,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必要的条件,多方面创造培训机会,多授以渔,少授以鱼。多方位扩展合作社的职能服务范围。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就业制度规定,男的年满16周岁到60周岁,女的年满16周岁到55周岁,都属于劳动力资源。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劳动力几乎是人不离地,所有的劳动力都以农业生产为主,劳动力的劳动价值就是物化的农业产品和少数农产品通过交换后获得的货币价值。直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农业生产的“内卷化”②和国家非农产业就业机会的增加,部分农村劳动力主体虽然还是以农业生产为主,但也逐渐走向城乡从事其他产业的劳动,从而形成了我国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现象,从农民收入的角度讲,当时的劳动力转移并不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主要目的,而是因农业“内卷化”,农村承包土地产出的价值不能抵顶国家分配给农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基建工货币量化)和其他经济负担(其中包括义务工货币量化)任务,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获得收入的大部分就是为完成这个任务,有的农户因劳动力的转移无力耕种土地,只得把土地交给集体,有的农户干脆撂荒土地,放弃了农业生产,成为城乡农民打工族。

  21世纪初,国家的二轮土地延包政策贯彻落实,伴随着农村费税改革直至2005年农民负担政策的彻底改变。近五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工)的方式和性质也发生了重大改变,“前外出务工人员”打工得靠亲朋好友“找门子、探路子”,最终用工单位“拿架子”,农民工找工作难;“后外出务工人员”打工则由招工单位“给优惠、施福利”,最终轮到了农民工“看面子”,招工单位招农民工难,出现“民工荒”的现象。农村经济的跨步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促成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大涌流,农民外出务工的目的就是增加工资性收入。再一种情况就是随着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能力的提高和农业生产机械化的逐渐推广普及,生产力的提高逐渐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对土地的依附,也推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农村劳动力转移已成为当前很多国家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不得不重点审视并且加以研究的一个现象,农民工的大量涌入城乡,不占有城乡经济产业资源和生产资料,他们只是付出劳动获得报酬,这一切都建立在城乡经济发展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这中间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在此暂不论述它。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呈多面向、多地域、多领域的特点,虽然农民的意识和思想决定着他们的工种仍然是以体力劳动为主,但也正是他们为经济建设的各个行业奉献出了成果显而易见的劳动。农村劳动力是否就是用之不竭的源泉呢?

  我们可以探讨一下我国的农村劳动力现状。劳动力说到底是社会人的自我产生与自我消亡过程中的一个政治年龄段落人群。我们可以参考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来分析我国当前的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中国现在总人口按照年龄段分析为老—中—青—幼,参考国家人口“六普”数据,假定总人口数量指数为10,年龄段人群数量已经按比例分配为2—4—3—1。在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建国初期,中国农村一度达到了为补充人口所产生的生育高峰,那时的新生儿集团现在正步入老年人行列,理论上说(排除人口非自然消耗和其他条件制约),超过60周岁及50—60周岁左右的人群数量增长迅速;30—50周岁的人群指数为4;10—30周岁的人群指数为3;10周岁以下的人群指数为1。(上述分段只是按照传统的20年熬一辈人的认识来理论分析)。这样的话,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就可以通过几何图示或者树型图示表示为一个上尖下宽的树形(类似于北京故宫天坛的竖剖面图)。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的“一胎化”,势必使“一辈熬一辈,二人变一人”,人口的平均寿命延长与老龄化占据了计划生育部门所提供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数据的最大暗区,打破了中国人口自然增长的金字塔形状。

  现在的以农业劳动为主的劳动力多处于35周岁—60周岁之间,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男劳力外出务工,这部分男劳力只在农忙或农作物收获季节回家帮工,形成了以妇女劳动力为主进行家庭经营的状况②。也渐显出农业生产劳动力不足的趋势。或者有人要问:18周岁—40周岁的劳动力干什么去了呢?国家现行教育体制使的这部分人群中的一部分人(18周岁—25周岁)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同时由于社会对知识人才的充分使用,让另一部分人(25周岁—40周岁)已脱离农村生产劳动,并担纲当前社会各行业建设的中坚力量。自1978年国家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高考扩招,到21世纪初几乎普及高等教育,这部分人群大多也从农业生产中走出来,很少再回到农村务农,他们已从农村走向城市。这也就是有些专家在研究农村劳动力时,不注意而容易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得出了农村劳动力剩余的结论。

  中国目前经济发展尚能创造出很多个适宜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同时农民走向城市的愿望也很强烈,国家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也是让农民逐步融入城市的过程。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造成了农村土地的更频繁的流转。

  三、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是建立在农村土地延包30年的基础上,由农户自主的对承包地以出租、互换、转包、转让等方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随着农村劳动力资源的逐渐较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势成必然,也正是城市化进程(上一章节已论述),假定农村劳动力转移继续增加符合城市化建设的要求这个条件不变,那么无论农户人均耕地多与少,最终会使农村土地走向集中。农村土地集中经营一般会走向四个方向:一是农户自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造就了土地承包规模经营大户;二是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把土地交给村委会;三是政府引导下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吸引和成就了有志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大户;四是土地流转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趋势是各个土地流转方向最终会集中到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以下几种分析试着归纳:

  一、农户之间的私下小规模的土地流转到逐渐集中。农户将承包的无力耕种的那一部分土地,通过自主协商可以有偿流转给其他有能力耕种土地的农户来进行土地的持续生产,在一定时期后,有生产能力的农户也将面临劳动力或生产条件不足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农户承包土地向第三方流转的可能,推而延之,就会形成农村土地向最具有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的经营户集中。无论谁来经营土地,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是不能随意改变的。农村土地经营户完全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激励政策面前主动承担起农民专业合作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以期在集中经营的基础上争取到更具生命力的的合作经营的民主管理上来,并顺利的过渡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秩序的生产。

  二、农户将承包地上交给村委会。常言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几年以来,农民已逐渐认识到,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就是给予了自己赖于土地生存的保障,伴随着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深入理解,放弃承包经营权,意味着30年内不能再获得承包地,随着物权法的出现,基于对土地财产意义的规定,农户主动向村委会申请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会极少出现(除非全家死亡绝户,村委会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村委会不能随意干预农户土地经营或收回承包地)。当村委会对农户自愿上交和依法收回的土地另行发包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把土地委托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经营效益列作合作社红利分配。

  三、当前致力于农业生产的有生产经营能力土地承包经营大户主动与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协议土地流转,进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这种状况并不一定会出现在农村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一些承包大户为扩大产业经营规模,通过租用或转包的形式,对有意放弃农业生产的农户进行主动的土地集中经营,但是这种流转的期限都比较长,产业结构调整将使地面耕作品种出现变化,有些规模经营属于经济园林或其它受益期较长的农作物。一旦双方协议流转成立,那么在承包期内农户因生产和生活需要再要求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时,会出现协议和现实的矛盾。如果这种矛盾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来适时调节,定会起到“两利”的作用。

  四、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生产群体,土地就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前述三种情况都是农民暂时放弃了承包经营权,当农民的生活再次依赖于土地的时候,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将是无法保障的,这将损害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益。如果农户将土地直接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出现怎样的情况呢?

  1、保护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业生产以农、林、牧、渔生产行业分类,同类产品的生产形成一类专业合作社,这样就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是农业生产范围内的合作生产,农民将承包地以财产货币量化的方式入股合作社,这种股份不是企业投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以获取生产利润为目的,而以维护农民利益发展农业生产为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合作组织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2、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将土地以股份的形式加入合作社,实质就是以财产为股份,人地分离,但是经营权不存在流转,仍旧是“自己钱包里的借出去的钱”,随时可以收回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往返转移方向可以指示:农民→放下农业生产工具(将承包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城乡打工族;城乡打工族→拿起农业生产工具(在合作社经营承包地)→农民。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承包地始终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系在一起。合作社不是企业投资性质的股份公司,它体现以人为本的合作互助性质。农民外出打工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按照合作社收益获得分配,不会作为一种企业投资而导致丢失。外出务工人员回到合作社通过劳动还可以按照付出的劳动获得报酬,“两利无害”。

  3、保护农民利益,提高生产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它是农民自愿依法创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合作共享是它的生命力的基础。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类生产,农民可以获得更好的的技术指导,共享同行业的信息资源,从而提高产品的商业竞争能力;同时农民可以通过对国家对合作社的全方位支持,为本行业生产获得政策指导和市场导向,更大范围的为产品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经济,为实现农产品良性循环生产交换创造基本条件。

  四、结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发挥中继站作用

  中继站,是一个物理学概念,就是一部负责接收并转发无线电信号的电台。中继站的作用是将信号进行再生、放大处理后,再转发给下一个中继站,以确保传输信号的质量。现引入到农村劳动力与土地生产的范畴中,可以形象的表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作用。

  农业生产是人民和国家生存的基础,城市化发展是方向,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城市化提供保障,农业生产力的创新和城市化进程为农业的发展创造跳出“内卷化”的条件。就像一个扁担的两头,维持这样的平衡,那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肩膀——中继站,也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本文已表述过一个简单的公式:农民→放下农业生产工具(将承包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城乡打工族;城乡打工族→拿起农业生产工具(经营在合作社的经营权股份)→农民。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一个依托,但其中有一个核心的东西,那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流转,只是将土地作为一种财产入股,这就保证了人地形离而实不离,以户为基础的家庭来年产承包权益得到了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中继站作用大可充分发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为农村劳动力走向城乡建设做坚强的后盾。农民把土地入股专业合作社,把劳动力解放出来外出务工,其他家庭成员可自主参与合作社的生产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专业合作的性质和互助互利的目的使农村耕地得到最大规模的利用和最大效益的开发,使外出务工的劳动力能够“出门不怕赤条归”、“家有田地心自安”,解除外出务工劳动力的前瞻后顾的忧虑,最大限度的激发务工者的劳动积极性。专业合作社首先是农村劳动力走向城乡的“加油站”。季节性的农忙生产完全可以由合作社利用先进的生产力通过互助合作来完成,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不足的状况。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村劳动力返回农村生产提供充足的生产资料和基础设施。打工流和劳动力的转移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当前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在国家外出务工政策引导下的有序流动,当劳动力转移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农民作为一个独特的阶层,会从城乡返回农村,再次参与农业生产。这样,合作社又成了农村劳动力返回家园的“接待室”。外出返乡的劳动力直接参与合作社的生产劳动,土地的生产和生活的保障作用通过合作社充分的体现,合作社的经营性质必定会改善土地生产和劳资分配。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借助集体的力量充分利用本生产品类的科学技术,发展产业化生产经营能力,提高产品生产质量。合作社的农业生产首先是集约化的生产,土地的规模化集中更利于机械化的耕作,为一部分致力于农业开发的各阶层人员投资农业生产创造科学和优质的的经营环境,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大力开展农业招商引资,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可以及时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而不会出现因土地流转困难造成的产业结构调整困难的状况,促成城乡劳动者进入农村的“创业流”。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为农村服务于城市,城市反哺于农村起到桥梁作用。完善规范的专业合作社会为两股劳动力(城乡劳动力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起到“泵”的中继作用,它不但为农村“打工流”满面春风地走进城市提供保障力量,更会为城乡“创业流”激情豪迈地跨入农村架起桥梁。

  上述三个论述模块旨在论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在不断进步的农业生产要求下,它必将日臻成熟,因为它是符合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生事物,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它的产生;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村土地流转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互动关系,专业合作社就是它们的匀拌机和中继器,探索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中继站作用应成为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科学论题。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经管站)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reform.net/show.php?id=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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